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脫貧攻堅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施意見》《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發展生態扶貧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及國家和省關于打贏深度貧困脫貧攻堅戰有關政策,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怒江州農民專業合作社帶貧標桿社的申報、認定和扶持。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三條 怒江州農民專業合作社帶貧標桿社每年認定1次,認定結果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成立。
(二)州級帶貧標桿社成員人數中建檔立卡成員人數不少于100人。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三)州級帶貧標桿社建檔立卡成員從合作社直接獲得返還和分配資金不低于當年貧困戶退出人均純收入標準(以其銀行流水賬、用工工資花名冊等為主要依據)。
(四)合作社當年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
第五條 申報材料:
(一)怒江州農民專業合作社帶貧標桿社評定申報表(詳見附件1)。
(二)主要情況介紹(包括基本情況、運行機制、主要工作、發揮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成員名冊和出資情況;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
(四)合作社與農戶利益關系證明(含成員生產和使用投入品記錄證明、返還給成員盈余分配記錄或成員賬戶等);合作社的資產、經營和效益等基本情況。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合作社直接向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核查認定,按照合作社帶動建檔立卡成員人數由高到低排序認定。
(三)經核查認定后,公示15個自然日。如無異議,由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認定為怒江州農民專業合作社帶貧標桿社。
第三章 扶 持
第七條 州政府每年對認定排名靠前的30家(2019年認定10家)帶貧標桿社進行扶持,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本帶貧標桿社獲得扶持資金數=(年度扶持資金總額÷當年評定州級帶貧標桿社帶動建檔立卡成員總人數)×本帶貧標桿社帶動建檔立卡成員人數。
第八條 扶持資金由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直接拔付給帶貧標桿社,帶貧標桿社獲得的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本社的擴大再生產。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審計、財政部門做好帶貧標桿社扶持資金的審計、檢查等工作。對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貪污帶貧標桿社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追回扶持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同時,禁止有關合作社及其主要負責人參股的其他合作社5年內參與帶貧標桿社的評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試行,2021年后視脫貧攻堅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和解釋。
附件:怒江州農民專業合作社帶貧標桿社評定申請表
附 件
怒江州農民專業合作社帶貧標桿社
評定申請表
合作社名稱 | |||
單位地址 | |||
網址 | |||
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
理事長姓名 | 聯系電話 | ||
注冊登記時間 | 注冊登記號 | ||
主營產品 | 產品商標名稱 | ||
成員數(個) | 其中:農民成員 | ||
成員出資總額(萬元) | 出資成員數量 | ||
核心示范基地種養殖面積(畝)/養殖量(頭、只等) | 聯結基地面積(畝)/養殖量(頭、只等) | ||
成員賬戶是否完整規范 | 成員生產和使用投入品記錄檔案是否齊全 | ||
是否制訂統一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 | 是否建立質量追溯制度 | ||
統一提供農業投入品比例(按種苗、農資等主要投入分別填列) | 統一銷售成員產品占成員戶總銷售量的比例 | ||
統一技術培訓期數及人次 | 標準化生產面積(或產量)所占比例 | ||
成員產品有否進超市 | 有否開展內部資金互助 | ||
上年固定資產總額(萬元) | 年度財務公開次數 | ||
上年經營服務收入(萬元) | 上年盈余(萬元) | ||
盈余返還總額(萬元) | 剩余盈余分配(萬元) | ||
成員比非成員人均增收比例 | 帶動非成員農戶數 | ||
基地、產品得到何種認證 | 得過何種獎勵、稱號 | ||
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